(一)约定解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如卖方未按时迁出户口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约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都能解除。
2.卖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影响居住安全,买方有权解除。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可解除。
解除合同需注意,主张解除的一方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