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先双方协议处理房子归属;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通常判房子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相关方权益原则判决,剩余贷款通常作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