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在主张工伤赔偿时,先对比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
(二)当误工费赔偿金额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补足差额部分。
(三)若误工费赔偿金额已达到或超过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则无需再重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此规定表明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对于合理费用应给予支付,符合补足职工损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