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取抚养权时,需根据孩子年龄及实际情况准备证据。若孩子不满两周岁,母亲可着重证明自身抚养条件;已满两周岁,要提供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证据;孩子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孩子意愿并获取其支持材料。
(二)确定抚养费时,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提供孩子实际生活学习费用、父母收入等证明材料,帮助法院合理判决。
(三)对于探望权,双方应就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若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收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中止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