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受害人未致残,可收集好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按实际发生额要求赔偿医疗费;提供误工时间证明和收入状况证明来确定误工费,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若受害人因伤致残,除主张未致残时的赔偿项目外,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准备好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票据;提供被扶养人相关证明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保留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费用凭证,要求赔偿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若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需赔偿未致残情形下的费用,同时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要留存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和误工损失证明,要求赔偿相关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