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参与执行分配,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法院公告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准备好证明债权存在及金额的相关材料。
(二)对于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要向法院提供担保物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
(三)普通债权人若发现其他债权人可能存在虚假申报债权等不当行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