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民间借贷共同债务认定,若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可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像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若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投资生意,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其他主体间民间借贷共同债务,看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举债,或是否共享债务带来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