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侵权行为:仔细核查是否有第三人实施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确定该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查义务履行:查看补充责任人有无法定安全保障或管理等义务,判断其是否完全尽到该义务。
(三)遵循顺位原则:先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能力承担时,再让补充责任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行使追偿权利: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