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矿产开采企业和个人,开采前务必确保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矿种等要求进行开采活动。
(二)若采矿许可证被暂扣,应严格遵守规定,暂停开采直至暂扣解除。
(三)定期检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避免因许可证问题导致非法开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上述非法开采情形之一且造成相应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