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等法院确定,也可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确定,但最长不超十五日。
(二)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要留意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其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若是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需注意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四)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等待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