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双方相互返还因履行取得的财产;若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二)继续性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已履行部分有效,无需返还,但可依公平原则合理调整或补偿。
(三)一方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