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方在发现被执行人藏匿孩子等不配合行为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法院查找孩子下落。
(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和劝导,告知其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
(三)若出现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尽快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