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行使抵押权,保障自身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管理人需认真审查抵押合同效力等情况,确认抵押合法有效后,配合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来实现抵押权。
(三)若房产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第三方抵押人可收回超出部分;若不足,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四)第三方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及时向破产公司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