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需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快在三年内主张权利,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二)若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且处于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要留意诉讼时效中止情况,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注意剩余的六个月时效。
(三)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