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先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鉴于已生育子女,可适当降低要求返还的比例。
(二)若双方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给付方若请求返还彩礼,需考虑到生育子女给女方带来的负担以及类似婚姻家庭的生活状态,做好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的心理准备。
(三)无论是哪一方,在处理彩礼问题时,都要收集好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