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结婚半年离婚,当不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时,女方可不用返还彩礼,此时可收集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共同参与活动的记录等,以证明符合无需返还的条件。
(二)若符合上述情形,但不想退还全部彩礼,可向法院提供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证据,争取减少返还比例。比如提供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的消费记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