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工程已使用未结算时,根据规定,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这为施工方主张权益提供了时间节点依据。
(2)施工方应主动向发包方发出结算通知,并合理设定结算期限,同时保留通知凭证,这是启动结算程序、留存证据的重要步骤。
(3)若发包方不响应结算通知,施工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结果可作为结算依据。
(4)当双方协商无果,施工方需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会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提醒:
施工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及时保留各类证据。不同工程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更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