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可向仲裁委或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法院遇紧急情况需在48小时内裁定,裁定保全应立即执行。
(二)行为保全:针对用人单位行为进行限制,如禁止解除劳动关系、转移关键生产设备等,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结果执行。
(三)申请要求:申请保全通常要提供担保,若申请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