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遭遇民事欺诈,受欺诈方应及时收集能证明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
(二)受欺诈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
(三)在撤销行为后,若对方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受欺诈方有权要求返还;若无法返还,可要求折价补偿。
(四)若自身有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欺诈方进行赔偿;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存在违约情况,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