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若想保障自身权益并使案件事实更易查明,可直接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能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与两者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
(二)若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法院会根据情况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应配合法院的追加程序。
(三)债权人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影响到自己到期债权的实现,以便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进行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