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方受伤,双方按过错担责。在确定责任时,要分析劳动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看双方指示监督情况,若接受劳务方指示不当或监督缺失导致受伤,也需担责。
(二)若提供劳务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接受劳务方赔偿责任。比如提供劳务方不按操作规范行事导致受伤,自身要承担较大比例责任。
(三)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方损害,提供劳务方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能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