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认定方面,要调查行为人对资金来源的认知,可通过其与上游犯罪人员的交流记录、从业经历等判断是否明知资金来自特定上游犯罪。
(二)客观认定方面,仔细核查法定洗钱行为,如查看银行交易记录中是否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
(三)证据收集方面,全面收集银行交易记录、资金流向凭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及具体洗钱行为。
(四)综合判断方面,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资金的情况等,综合判断其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