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和解协议有明确有效期且无过期处理约定时,过期后附期限权利义务通常无强制履行效力,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履行。
(二)若一方部分履行且另一方接受,可保留好相关履行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种情况下原协议部分条款可能仍有效。
(三)双方在过期后继续按协议履行或重新达成一致,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继续履行的内容、期限等。
(四)一方以协议过期不履行,另一方若追究违约责任,要收集自身遭受损失的证据,如合同损失、额外支出费用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