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同无法履行涉及可得利益损失时,生产型企业要及时收集生产中断、延误的相关证据,如生产计划、订单损失等,以证明预期利润损失。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要保留好因合同不履行而错过盈利时机的证据,比如销售旺季的市场数据、原本可达成的交易记录等。
(三)中间商需留存转卖合同、差价计算依据等,证明转售利润损失。
(四)无论哪种情况,当事人都要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寻找替代交易、及时止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