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有效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时,直接按照约定,可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择。
(二)没有约定且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三)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