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十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应被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主体特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无论是自己经营还是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只要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立案标准。此行为损害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旦发现此类符合立案标准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会依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情况,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