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对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需确保已经两次传票传唤被告人,且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要让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此保证其随传随到。
(三)实施监视居住,需限制被告人在规定住所活动,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
(四)决定逮捕被告人,要确认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