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婚姻无效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被告是军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基层法院通常管辖一审婚姻无效案件。
(二)准备证据:当事人要准备好能证明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
(三)提起诉讼并等待审理判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确认婚姻是否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