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执行人,应避免通过转移其他财产导致只剩唯一住房来规避执行,若住房超出生活必需标准,要做好可能被执行的准备。
(二)若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主动提出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或主张从房屋处置价款中预留一定期限租金保障其基本居住权,推动法院执行。
(三)房屋被执行后,所得价款先偿还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偿债,相关当事人要关注款项分配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