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况,需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这是因为每一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对公款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累计计算能更准确反映其行为的严重程度。
(2)多次挪用公款且以后次归还前次的,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种认定方式考虑到资金流转情况,聚焦于最终未归还的实际情况。
(3)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公款,应累计计算数额。这两类活动性质较为严重,累计计算体现对其的严格规制。
(4)不同用途的公款要分别计算。如既用于营利又用于非法活动,分别统计能清晰反映不同行为的危害程度。
(5)已归还且未抵偿前次挪用款项的部分,一般不计入最终数额,但量刑时可从轻考量。这体现了法律对积极归还行为的一定肯定。
提醒:挪用公款数额计算复杂,不同案情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