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时,确保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医疗相关材料原件,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以满足保险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要求。
(二)对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三)若原件在其他地方使用无法提供,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让保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一致,部分保险公司会接受这种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