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保全标的额增加或需追加保全财产时,及时向仲裁机构提交追加保全申请,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
(二)按增加后的标的额补交相应保全申请费。
(三)追加保全申请要基于合理必要的事由,同时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规定说明仲裁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并且要遵循一定程序,同时规定了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侧面反映出追加保全申请等相关程序需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