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工单位不续约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续约,劳动者无需争取经济补偿。
(二)若劳务派遣单位不续约,劳动者可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索要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半个月工资补偿。
(三)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补偿,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劳动者可自行计算应得补偿金额,若与劳务派遣单位有争议,可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