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基础财物:以行为人诈骗实际获得的现金、物品等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认定基础。
(二)计算财物价值: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证明认定,无证明的委托估价机构按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估价。
(三)计入相关收益:诈骗财物产生的孳息、租金等收益要计入犯罪所得。
(四)累计诈骗数额:多次诈骗累计计算所得数额,已处理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五)处理归还财物: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依法追缴,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