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仲裁范围,保证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或约定的可仲裁事项。
(二)准备相关材料,提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或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同时撰写仲裁申请书,写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三)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材料,劳动争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其他仲裁按约定进行。
(四)等待仲裁机构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通知双方并安排仲裁庭。
(五)仲裁审理时按时参加,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六)若对仲裁裁决不服,除终局裁决外,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