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进行变更子女抚养案件诉讼时,若被告情况正常,应先明确被告户籍所在地,向该地法院起诉;若被告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则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属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情况,先确定原告户籍所在地,向该地法院起诉;若原告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