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方要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所欠工程款债权,同时提交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等证明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材料。
(二)若施工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财产分配时,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工程款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