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可友好协商,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合理确定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包括分离时长,达成一致协议后按约定执行。
(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若一方在探望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