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共同承租人认定需满足多方面条件。基础是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还需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定期限,通常要连续居住满一定时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2.当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若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承租户名;协商不一致时,由出租人按规定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3.共同居住人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居民应详细了解当地公房管理规定,明确共同承租人认定标准。
2.涉及承租人变更时,共同居住人尽量友好协商,避免产生纠纷。
3.遇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咨询,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