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明确当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认定标准,可向当地省级高级法院、检察院咨询,他们会依据本地经济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公布具体标准。
(二)当在跨地区运行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且地点无法查证时,要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的相关数额标准来判断盗窃数额情况,需及时了解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