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破产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先以公司财产按法定顺序偿债,若财产不足,股东无需用个人财产承担未清偿部分。股东应确保出资到位,避免因出资瑕疵担责。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可通过规范财务制度、保持财务独立、定期审计等方式证明,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负责。股东要关注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避免不合理增持股份增加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