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已提管辖异议且法院作出裁定,二审发回重审时,当事人无需再次提出,重审法院按原裁定执行。
(二)一审未提管辖异议,或虽提但法院未作裁定,发回重审时,当事人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重审法院提出。需阐述具体事实和理由,说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重审法院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若不成立,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