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积极搜集能体现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像资金用途证明其用于正常经营或生活,还款计划证明有还款意愿和能力。
(二)客观方面,收集银行未受损的证据,如银行的资金流水显示无损失;提供行为人积极还款的记录,证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研究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出发,论证行为不符合骗领信用卡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行为人未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形或未达相应严重程度,则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