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属于此类情形的,必须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二)对于存在有碍侦查情形的,要密切关注情形变化,一旦情形消失,马上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当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时,司法机关应尽快查清其身份,并在查清后及时通知家属。
(四)若相关人员发现司法机关违反规定未及时通知,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向该司法机关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