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足够,可等待法院在十五日内立案并获取书面通知。
(二)若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要考虑是否撤回自诉;若之后有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再次提起自诉。
(三)若收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裁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