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集资诈骗认定:若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达1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单位集资诈骗认定: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三)数额计算方式:认定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数额扣除。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等不扣除。支付的利息,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否则计入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等,不予扣除。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