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法院不收取立案材料的具体原因,若因材料不齐,按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认为法院不收取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若拒绝出具,通过法院投诉渠道如监察部门或上级法院反映。
(三)保留与法院沟通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四)经多种途径无法解决,寻求检察院法律监督,由检察院介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