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承办单位先填《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执行时出示拘留证并让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
(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的,一般在拘留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三)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