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若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机构,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提出;若未约定仲裁机构,则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法院提出。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