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收集灾害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当对方预期违约,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先进行书面催告,给予合理期限,若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四)对方因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可先固定证据,再解除合同。
(五)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